5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
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何種登記?
(A)土地更正登記
(B)土地更名登記
(C)土地住址變更登記
(D)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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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 C(2), D(552), E(0) #1028360
統計: A(41), B(3), C(2), D(552), E(0) #1028360
詳解 (共 2 筆)
#1223445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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