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數款不得移轉、設定負擔、租賃與外國人之土地,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包括林地、漁地、祠廟、會所、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B)包括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C)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2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D)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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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49), C(19), D(43), E(0) #1028365
統計: A(14), B(749), C(19), D(43), E(0) #1028365
詳解 (共 2 筆)
#1223464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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