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登記儲金之敘述,正確的內容有那些?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 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損害賠償,不以受損害時之價值為限 ③損害賠償金 額來自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中,提存百分之二十供作登記儲金 ④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 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A)②③
(B)①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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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07), C(21), D(49), E(0) #102836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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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第 71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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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法68(3)土法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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