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平均地權條例中關於規定地價之敘述,那些正確?①作業過程需分區調查最近半年之土地買賣 價格或收益價格 ②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③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公告及申報地價 ④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⑤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A)①②⑤
(B)②③⑤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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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88), C(100), D(18), E(0) #1028375
統計: A(14), B(488), C(100), D(18), E(0) #1028375
詳解 (共 4 筆)
#1223508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⑤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①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③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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