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敘述,正確的內容有那些?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 同聲請之 ②無義務人者,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③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 人聲請之 ④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 3 個月內為之 ⑤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 月內為之 ⑥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A)②④⑥
(B)①③⑤
(C)①③④
(D)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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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23), C(37), D(12), E(0) #102838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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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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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938
②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為登記
④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
⑥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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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405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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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406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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