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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3568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3568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38 甲、乙、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依目前內政部見解,甲與乙得否不經丙的同意,將 A 屋出賣 並移轉給甲?
(A)得。因為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B)得。因為可促進 A 屋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
(C)不得。因為縱令丙有先買權,但可能因無力優先購買而導致其權益受損
(D)不得。因為甲與乙為意定代理,而本件違反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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