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有已登記的 A 地,嗣甲死亡,乙、丙、丁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為事實行為,故不待登記,乙、丙、丁即取得 A 地所有權
(B)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乙、丙不必經丁的同意,即可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C)非繼承人戊如無權占有 A 地,乙、丙、丁起訴請求返還,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D)乙、丙、丁應先經繼承登記後,始得將 A 地處分給非繼承人戊,該處分亦為法律事實的一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6), B(15), C(49), D(353), E(0) #1028397
統計: A(236), B(15), C(49), D(353), E(0) #1028397
詳解 (共 10 筆)
#2005518
"社會上的事實"分為"法律事實"及"非法律事實":
"非法律事實"例如好意施惠行為;
"法律事實"則是有法律加以介入評價的必要,分為"非人之行為"及"人之行為"。
"非人之行為"又分為"事件"及"狀態":
"事件"例如出生.死亡.繼承;
"狀態"例如生死不明.年齡.心神喪失。
"人之行為"又分為"事實行為"及"表示行為":
"事實行為"例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現.繼承登記
"表示行為"則分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A)繼承為事件,故不待登記,乙、丙、丁即取得A 地所有權
(B)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經乙、丙、丁全體的同意,即可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土登120)
(C)非繼承人戊如無權占有A 地,乙、丙、丁起訴請求返還,係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23
0
#1221710
"甲有已登記的 A 地...",並未言明是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故不能選a,應選d .
民法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12
0
#1228607
(B)土地法34-1於共有物分割不適用之
(C)依民法765所有權之權能,任何共有人得依民法767分別或共同起訴請求返還其所有物
(C)依民法765所有權之權能,任何共有人得依民法767分別或共同起訴請求返還其所有物
11
0
#1233886
(B)土地登記規則120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
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
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11
0
#1233940
B: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乙、丙不必經丁的同意,即可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 ,應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9
0
#1257546
處分行為雖有法律或事實行為,但處分給第3者,求一事實行為?謝謝
7
0
#1247310
求解?
D:……該處分亦為【法律事實】的一種?為何不是【法律行為】嗎!
3
0
#5236420
(B)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2
0
#1233981
謝解答^^
1
0
#3134293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