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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3568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3568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26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若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 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何時,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
(B)徵收公告之日起 25 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 30 年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 40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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