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其 A 地賣給乙,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地移轉登記完畢前,蓋有房屋的地上權人丙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B)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時,如 A 地上有地上權人丙,原則上應檢附丙拋棄先買權的證明書或 視為放棄的證明文件
(C)如乙早已為 A 地的地上權人,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乙拋棄先買權的證明文件
(D)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時,如未能檢附 A 地地上權人拋棄先買權的證明,應由甲向地政事務 所申請勘查,A 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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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1), C(533), D(87), E(0) #1028368

詳解 (共 6 筆)

#1516298

(D)

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於申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除地上權人即係承買人之情形者外,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書或視為放棄之證明文件;如未能檢附,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查,該基地上確未為房屋之建築者,始得准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政部89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8910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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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89
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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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242

(C)如乙早已為 A 地的地上權人,甲與乙就 A 地申請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乙拋棄先買權的證明文件 (X)


民法762條:同一物之所有權與他物權之混同,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其他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因 
       混同而消滅
甲是A地所有權人 ,乙是A地之地上權人 當A地完成移轉登記時,A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歸於同一人(乙)

,則A地所有權和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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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928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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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281

(A)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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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879
請問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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