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使用,得取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面積及所在地 點限制下之各款用途土地,下列有關各款用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宅、林地、礦地、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B)住宅、林地、漁地、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C)住宅、漁地、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團體之會所
(D)住宅、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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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 C(29), D(926), E(0) #102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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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458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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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0
土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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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6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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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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