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 陸地區法人依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發現,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多久期限內移轉?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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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9), C(104), D(90), E(0) #290946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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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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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777
第 18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移轉。
二、有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移轉。
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六個月內移轉。
內政部依前項各款規定廢止許可時,應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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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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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960
應為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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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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