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的分類不包含以下那一種?
(A)通常保護令
(B)特別保護令
(C)暫時保護令
(D)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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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5008), C(575), D(192), E(0) #138502

詳解 (共 5 筆)

#109685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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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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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暫、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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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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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253

1. 通常保護令(經法院審理後核發)。
2. 暫時保護令(有急迫危險之虞,不經言詞辯論核發)。
3. 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向法院申請,4 小時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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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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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第 一 節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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