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雇主下列何種行為將違反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
(A)給予婦女產假與生理假
(B)將性傾向作為升遷或考績差別之依據
(C)給予婦女哺乳時間
(D)因工作性質不同而給予受僱者不同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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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5730), C(39), D(413), E(0) #138505
統計: A(61), B(15730), C(39), D(413), E(0) #138505
詳解 (共 2 筆)
#533765
| 第 11 條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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