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自發
生之次年度起幾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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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29), C(4), D(55), E(0) #928403
統計: A(148), B(229), C(4), D(55), E(0) #928403
詳解 (共 1 筆)
#1140778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7
I.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 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 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 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II.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 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 中減除。
I.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 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 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 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II.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 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 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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