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以來之見解,大學生之「學習自由」,應包含於:
(A)憲法第11條所衍生之學術自由中
(B)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中
(C)憲法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中
(D)憲法第13條之宗教自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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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1), B(72), C(653), D(42), E(0) #410382

詳解 (共 5 筆)

#644462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 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那三個學術自由是大法官歷來強調的,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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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98
釋 字第 380 號 
解  釋  文: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 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 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 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 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 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 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 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 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 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 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 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 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 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大學自治 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 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意旨不符,應自本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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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度性保障的制度

1.訴訟制度(釋396)

2.大學自治─學術自由(釋380、563)

3.地方自治(釋498)

4.婚姻家庭(釋554)

5.服公職(釋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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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221
國民教育法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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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88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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