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之廢止撥用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用途廢止時
(B)變更原定用途時
(C)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D)建地空置逾 3 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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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62), C(357), D(1427), E(0) #2350978
統計: A(58), B(162), C(357), D(1427), E(0) #2350978
詳解 (共 2 筆)
#4065891
國有財產法 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
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
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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