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民國 101 年「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對於無證明文件之貧困學童,經導師家
庭訪視,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則該名學童午餐補助原則是:
(A)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
(B)按家庭收入狀況決定補助金額的比率
(C)按就讀學校的午餐經費狀況決定補助金額
(D)協助向社會局申請生活補助津貼,以支付午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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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5), B(136), C(166), D(223), E(0) #1533774
統計: A(865), B(136), C(166), D(223), E(0) #1533774
詳解 (共 3 筆)
#5556527
四、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七、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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