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現行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B)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並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在各該選舉區 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選舉人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法解 除其職務
(D)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辭職、去職、死亡時,其所遺任期逾 2 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 月內完成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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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1), C(573), D(73), E(0) #3358620

詳解 (共 4 筆)

#6268829
依現行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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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097

C 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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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304
回覆一樓
看過你們的對話 後來寫題目突然覺得怪怪的
找一下法條後來跟你們分享~

選項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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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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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126
正確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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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係由內政部(非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法解除其職務。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區長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滿4個月以上者,應予解除職務,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的職務解除權責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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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此敘述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其自治事項除《原住民族自治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 (B)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並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者為選舉人:此敘述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選舉人資格為在當地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有原住民身分者,且區長候選人需具原住民身分。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辭職、去職、死亡時,其所遺任期逾 2 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此敘述正確。區長職務出缺時,若所遺任期超過2年,應依法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此為地方自治選舉的普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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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區只有原住名身分才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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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在該行政區的公職人員選舉都只限原住民投票。針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等),其投票權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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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有原住民可以投票的公職選舉
依據《地方制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山地原住民區中,以下兩項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的選舉,僅限具原住民身分且在該區居住滿 4 個月的選舉人投票:
  • 區長:候選人必須是山地原住民,且選民也必須具原住民身分。
  • 區民代表:僅限具原住民身分的選民投票,用以產生區民代表會。
  • 原住民立法委員、原住民直轄市議員:不論是否居住在原住民區,只要是具原住民身分的選民,都是投給「原住民選區」的候選人,而非一般區域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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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身分與原住民皆可投票的公職選舉
儘管該地區被劃定為山地原住民區,但以下層級的選舉是該區所有居民(不論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皆可參與投票:
  • 直轄市長(如桃園市長、高雄市長等)。
  • 里長:基於基層行政區域的普選原則。
  • 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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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與「區民代表」的選舉權確實只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非原住民身分的居民在這些地區雖然擁有戶籍,但無法投票選出該區的區長與區民代表,僅能參與市長、里長與全國性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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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我如果我設籍在台北市烏來區無原住民身分,我沒有區長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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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確。
如果您設籍在新北市烏來區(註:烏來區屬於新北市,非台北市)且不具原住民身分,在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您確實沒有「烏來區區長」及「烏來區民代表」的投票權 
以下為您整理在該區設籍(滿 4 個月)但無原住民身分時,您在 2026 年九合一選舉中可以投票與不能投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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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不能」投票的項目
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法律規定特定職位的選舉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 
  • 烏來區區長:候選人必須是山地原住民,且僅限該區具原住民身分的選民投票。
  • 烏來區區民代表:僅限該區具原住民身分的選民投票。
  • 原住民立法委員(平地/山地):全國的原住民立委選舉皆僅限原住民投票。
  • 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僅限原住民選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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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可以」投票的項目
身為一般居民,您仍然擁有參與其他層級行政與民意代表選舉的權利:
  • 新北市市長:該區所有居民皆可投票。
  • 新北市議員(一般區域選區):您投給該選區的一般議員候選人。
  • 里長:烏來區下轄各里的里長選舉,不論身分皆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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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及其相關選舉法規,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如烏來區),其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人必須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且在該選舉區居住 4 個月以上。 
因此,非原住民身分的居民在這些特定自治區中,會比一般行政區(如新店區、板橋區)少掉「區長」與「區代表」兩張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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