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30103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0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 1 項各款規定者,則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多 少比率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 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A) 2%
(B) 5%
(C) 10%
(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