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商品盤存之估價其成本計算方法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視為採用:
(A)先進先出法
(B)後進先出法
(C)加權平均法
(D)簡單平均法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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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 C(84), D(11), E(84) #138037
統計: A(64), B(5), C(84), D(11), E(84) #138037
詳解 (共 9 筆)
#875880
所得稅§44 之 舊條文內容,本條已又修過兩次
參考資料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20:1804289383:f:NO%3DE01513*%20OR%20NO%3DB01513$$10$$$NO-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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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917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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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838
請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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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462
答案要改為(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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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893
所以這題法條早已修改~沒答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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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947
謝謝~你太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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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081
所得稅法第 44 條
1.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2.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3.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1.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2.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3.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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