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民教育法中,有關人數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B)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C)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D)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統計: A(457), B(131), C(146), D(136), E(0) #798530
詳解 (共 6 筆)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
(A)第10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B)第20-1條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第8-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D)第9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各級學校校務會議人數比例規定
大學《大學法》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具教授/副教授身分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
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高中《高等教育法》
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
學生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百分之八
國中小《國民教育法》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A)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大學法》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