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 處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C)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有關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之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 人不得拒絕
(D)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應載明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1), C(155), D(59), E(0) #2988589

詳解 (共 3 筆)

#560332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共 9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88920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暫時留置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字號。
二、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三、暫時留置起迄時間。
四、執行暫時留置人員之姓名。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前項紀錄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拒絕簽名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載明原因,以備後續查考及證明。
被暫時留置人得請求發給第一項紀錄內容影本;入出國及移民署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2
0
#590726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2 條 (A)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入出國移民法第64條(A)
I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4 條 (BCD)
I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並載明下列事項:

二、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前項紀錄內容,並請其簽名。被暫時留置人拒絕簽名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載明原因,以備後續查考及證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