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外國人涉犯有下列何項情形者,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
審查會審核後永久禁止入國?
(A)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觀光行為
(B)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情節嚴重
(C)為販毒組織或跨國組織犯罪成員
(D)為恐怖組織成員或涉及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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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0), C(3), D(167), E(0) #298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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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59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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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五、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並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依其決議辦理:
(一) 為恐怖組織成員或涉及恐怖活動,永久禁止入國。
(二) 涉嫌重大刑案,經國際刑警組織或外國政府發布通緝或通知我國,禁止入國十年。
(三) 涉嫌人口販運案件,禁止入國十年。
(四) 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觀光行為,禁止入國十年。但未滿十八歲之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不予禁止入國。
(五) 為販毒組織、非法賭博集團、其他跨國組織犯罪成員,禁止入國十年。
(六) 偽造、變造、販賣護照或簽證,禁止入國十年。
(七) 涉嫌輕微刑事犯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強制驅逐出國,禁止入國二年。
(八) 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禁止入國二年至五年;情節嚴重,得禁止入國至十年。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案件,經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不起訴處分或裁定不罰者,不予禁止入國。
第一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時起算。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得視當事人違法情節、違反次數及危害程度,酌予延長或縮短禁止入國期間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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