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申請專利範圍之認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不允許以純功能界定物或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
(B)若某用途係來自於物的構造或材料本身固有之性質,則以該用途界定之物的請求項應認定為其構
造或材料本身,因此,若先前技術已公開用於 A 用途之化合物 X,則後申請案再申請用於 B 用途
之化合物 X,該請求項將喪失新穎性
(C)物之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時,或方法之技術特徵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時,其必須為複數
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D)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係以該請求項所載之製造方法是否符合專利
要件予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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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7), D(15), E(0) #928509
統計: A(1), B(3), C(7), D(15), E(0) #928509
詳解 (共 2 筆)
#5875243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 3.5.2 節指出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其申請專利之發明應為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製造方法所賦予特性之物本身」,亦即以製造方法界定物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並非由製造方法決定。因此,如果請求項所載之物與先前技術中所揭露之物相同,即使先前技術所揭露之物係以不同方法所製得,該請求項仍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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