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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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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乙為兄弟,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甲丙結婚後有丁、戊二子。乙未婚無子。甲先於乙死亡, 乙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遺產由丁、戊繼承
(B)乙之遺產由丙、丁、戊繼承
(C)乙之遺產由丙繼承
(D)乙之遺產歸屬國庫
公職◆民法概要
-
109 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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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2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好鄉民
研二下 (2021/04/08)
紀錄用: 代位繼承.....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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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8則討論
6F
游禮安
大四下 (2021/09/04)
民法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既然繼承順位第三的甲已死亡 就不生權利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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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卡比肥
高三下 (2022/05/05)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本體兄弟繼承不在第一順序,因此不會有代位繼承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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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安妮亞.活傑
高一下 (2022/06/13)
第 1185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第 1178 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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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乙為兄弟,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甲丙結婚後有丁、戊二子。乙未婚無子。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