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死亡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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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traightforwa 大二下 (2021/03/05)
第1162條之1(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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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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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unnyLO 研一下 (2021/05/04)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甲生前向丙、丁、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死亡時留有現金300萬 元。
按比例計算 應償還債權為:100萬(給丙)、100萬(給丁)、100萬(給戊)
戊向乙求償時,乙直接償還戊200萬元,致丙、丁獲償還各50萬元。
但戊卻拿200萬元,多拿了100元;這多拿走的100萬元,其實是丙的50萬元和丁的50萬元…
所以丁可以向戊要回多拿的50萬元。
丁得 向乙求償多少金額?
答案是:丁得向乙求償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