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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甲、乙為兄弟,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甲丙結婚後有丁、戊二子。乙未婚無子。甲先於乙死亡, 乙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遺產由丁、戊繼承
(B)乙之遺產由丙、丁、戊繼承
(C)乙之遺產由丙繼承
(D)乙之遺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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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好鄉民 研二下 (2021/04/08)
紀錄用: 代位繼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游禮安 大四下 (2021/09/04)
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既然繼承順位第三的甲已死亡 就不生權利繼承問題
7F
卡比肥 高三下 (2022/05/05)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本體兄弟繼承不在第一順序,因此不會有代位繼承的發生。
8F
安妮亞.活傑 高一下 (2022/06/13)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10 甲、乙為兄弟,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甲丙結婚後有丁、戊二子。乙未婚無子。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