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由 A、B、C、D、E 等 5 人擔任董事、F 擔任總經理,其中 A 為董事長,
因公司財務困難,經董事會決議聲請重整,並由法院為重整裁定,並選任 G、H、I 等 3 人擔任重整
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B、C、D、E 等 5 位董事,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B) G、H、I 等 3 位重整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C)總經理 F 因法院為重整裁定而當然解任
(D) G、H、I 等 3 位重整人如欲更換總經理 F 時,應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無需重整監督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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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19), C(13), D(7), E(0) #687510
統計: A(10), B(219), C(13), D(7), E(0) #687510
詳解 (共 5 筆)
#4794950
(重整裁定之效力)
第293條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選項A.C : 董監職權在重整裁定後,應只有職權停止,並無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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