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乙、丙 3 人於出資時,相互間另以契約約定,3 人同意成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並倚重甲之經營 長才,3 人將永遠選任甲擔任 A 公司董事;隨後 A 公司董事選任時,甲果然順利獲選為董事。請問 依據我國公司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無效
(B)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得依法撤銷
(C)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無效,甲之選任有效
(D)甲、乙、丙 3 人間之契約有效,甲之選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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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 C(115), D(20), E(0) #68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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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170
依據公司法175-1:目前非公發公司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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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712
實務見解: 96台上134決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易使公司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並與公司法有關股東或董事會決議規定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故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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