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具有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其在那幾個職等範圍內得以權理?①薦任第七職等 ②薦任第八職等 ③薦任第九職等 ④簡任第十職等
(A)均不可以
(B)①②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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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48), C(57), D(6), E(0) #1915467
統計: A(63), B(448), C(57), D(6), E(0) #1915467
詳解 (共 4 筆)
#3673263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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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292
權理
委1-->123 / 委2-->234 / 委3-->345 / 委4-->45 / 委5-->5
薦6-->678 / 薦7-->789 / 薦8-->89 / 薦9-->9
簡10-->10.11.12 / 簡11-->11.12.13 / 簡12-->12.13.14 / 簡13-->13.14 / 簡14-->14
當然最高可以權理同官等高二職等這只是法令規定
事實上也要該職位有列到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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