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無權占有國有地違法興建房屋,將該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屋主結構體已完成,僅未裝上門窗,該屋為定著物,甲為所有權人
(B)該屋仍得為買賣之標的
(C)乙僅能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D)因甲仍為該屋所有人,故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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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9), C(34), D(626), E(0) #1848887
統計: A(49), B(29), C(34), D(626), E(0) #1848887
詳解 (共 4 筆)
#4624318
(一)尚未完全竣工之房屋,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即成為獨立之不動產。(70台上字第2221號判例;63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故該屋主結構體已完成,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該屋為定著物,屬於原始出資建築人甲所有,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未能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俗稱違章建築),實務上認為其屬融通物,得為交易之標的,故得為買賣之標的,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買受人乙向出賣人甲購買違章建築,出賣人甲將違章建築交付買受人乙後,雖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買受人乙占有違章建築,既係出賣人甲本於買賣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出賣人甲自不得依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可知(D)之論述「甲得向乙請求返還該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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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549
1.甲出資興建違章建築,該屋沒裝門窗,不妨害該屋為定著物的認定,甲原始取得該屋所有權。
2.違建是不能讓你辦理保存登記的(否則是在鼓勵非法?),又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勢必無法移轉違建所有權。
3.然而,實務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這個概念,所有人仍然可以移轉「事實上處分權」給受讓人,並且違建因為有他的經濟價值所在,縱然違法仍得成為交易客體。
4、實務以「交付」作為判斷移轉事實上處分權限之時點,則如本題的甲雖然仍是該違建的所有人,既然已經交付給乙,甲的所有權只剩下空殼而已,所有權的內容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能都移給事實上所有權人乙了,甲不能再以所有人地位向事實上處分權人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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