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直轄市長於犯下列何種之罪,不論第一審判處之刑期為何,其判處有罪即得停職?
(A)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B)刑法殺人罪
(C)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
(D)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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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252), C(178), D(23), E(0) #2332919
統計: A(311), B(1252), C(178), D(23), E(0) #2332919
詳解 (共 7 筆)
#561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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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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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職務 |
行政院 |
內政部 |
縣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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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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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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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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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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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3231
自己整理的(>^ω^<)
§78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停職門檻:
• 貪污等罪 (第1款): 必須達到「有期徒刑」這個刑度門檻才能停職。例如,如果一審判決只是拘役,則不能停職。
• 法定重罪 (第2款): 只要是「有罪」判決,即使宣告的是罰金或緩刑,或刑度低於有期徒刑,理論上可能適用停職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不需經判決)
⚠️例外: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停止職務,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停職門檻:
• 貪污等罪 (第1款): 必須達到「有期徒刑」這個刑度門檻才能停職。例如,如果一審判決只是拘役,則不能停職。
• 法定重罪 (第2款): 只要是「有罪」判決,即使宣告的是罰金或緩刑,或刑度低於有期徒刑,理論上可能適用停職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不需經判決)
⚠️例外: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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