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臺北市林先生的兒子目前因在校就讀故租屋在外縣市,設其 107 年度 1 月至 12 月之每月租金為$12,000, 假設林先生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且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試問林先生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 時可列舉其受扶養兒子多少的房屋租金支出?
(A)不可列舉扣除
(B)$12,000
(C)$120,000
(D)$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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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08), C(779), D(114), E(0) #2105681

詳解 (共 6 筆)

#3692593

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關於「房屋租金支出」的部份: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107年度1月至12月之每月租金為$12,000

$12,00012個月=144,000,但每一申報戶每扣除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故,答案為(C)$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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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2507
在113年1月1日之後, 租金支出列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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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929
第十七條(108.7.24.修正;自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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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602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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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515
計算說明如下:(所§17參照)1.實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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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874
113年度起,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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