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關於投資收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
(B)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
收益
(C)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之投資收益,應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
年度
(D)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庫藏股票交易溢價作為資本公積時,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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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0投資收益...
未解鎖
第 30 條 投資收益:一、營利事業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