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處分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得補正
(B)書面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得補正
(C)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得補正
(D)行政處分內容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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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579), C(82), D(92), E(0) #2098374
統計: A(135), B(2579), C(82), D(92), E(0) #2098374
詳解 (共 4 筆)
#3662959
ACD→行程法第111條(內容有問題)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B→行程法第114條(程序有問題)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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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740
看到補正就先聯想到捕手,因為都有補(捕)字。
與捕手相對的就是投手,而台灣偉大的投手之一就是陳偉殷。
所以......補正 口訣= 陳偉殷向機關申請的理由 ==擷取+諧音==> 陳委機關申請理由
陳 =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委 =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機關 =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申請 =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理由 =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希望有幫助到您記憶,並鳴謝陳偉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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