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時地政機關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籍圖重測得先行辦理地籍測量後,再進行地籍調查
(B)異議複丈得由重測主管機關委任民間機構為之
(C)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D)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不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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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 C(88), D(32), E(0) #318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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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655
地籍測量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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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164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
(A)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劃定重測地區。
二、地籍調查。
三、地籍測量。
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
六、繪製公告圖。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十、複(繪)製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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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
1、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2、前項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3、第一項辦理(B)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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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2條
(C)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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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6-2條
(D)因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之土地,得就其未涉及界址爭議部分,申請土地分割、合併、鑑界、界址調整或調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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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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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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