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時,下列何者非屬同法第 79 條規定之裁罰對象?
(A)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B)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
(C)土地或建築物管理人
(D)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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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4), C(10), D(105), E(0) #3189408
統計: A(12), B(14), C(10), D(105), E(0) #3189408
詳解 (共 3 筆)
#6104195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1、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A)所有權人、(B)使用人或(C)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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