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被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評定程序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辦理地價補償費之查估
(C)徵收補償之市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D)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 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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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0), C(19), D(19), E(0) #3189416
統計: A(38), B(60), C(19), D(19), E(0) #3189416
詳解 (共 4 筆)
#6104232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1、(B)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2、前項(C)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3、(D)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4、前三項(A)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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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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