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協議價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協議價購時,若依其他法律享有優先購買權者,得主張優先購買
(B)開闢交通路線因具有高度公共利益,故得不與所有權人協議而逕行徵收
(C)協議價購性質上屬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有違法得予撤銷
(D)協議價購為土地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如應踐行而未踐行此程序,其徵收處分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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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 C(31), D(84), E(0) #31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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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839
土地徵收條例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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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1、(B)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2、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3、第一項(A)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4、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5、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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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判字第 502 號
(C)(D)協議價購乃徵收之法定先行且必經程序,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 徵收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時,核其性質應屬替代徵收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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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9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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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1.需用土地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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