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屬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之程序?
(A)分區調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價格
(B)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C)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D)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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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6), C(27), D(23), E(0) #3189415
統計: A(89), B(16), C(27), D(23), E(0) #3189415
詳解 (共 3 筆)
#6104223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下:
一、(A)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B)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C)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D)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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