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訴。關於申 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訴人誤向該管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該申訴不予受理
(B)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應於申訴書收受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議
(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D)對於申訴審議判斷不服,應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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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1), C(84), D(13), E(0) #318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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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14 條 參與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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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
1、(A)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2、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3、(B)都更評選申訴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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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1、(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2、審議判斷指明原公開評選程序違反法令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人得向主辦機關請求償付其申請、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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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
1、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對於申請及審核程序,認有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至截止申請日之三分之二;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申請及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其過程、決定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三十日。
2、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公開評選之申請期限。
3、(D)申請人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主辦機關。
4、申請與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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