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複丈時發現原測量錯誤,下列關於登記機關之處置何者最為正確?
(A)一律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正,不得由登記機關自行為之
(B)原則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更正,但例外情形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
(C)原則上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例外情形則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D)一律由登記機關逕為更正,再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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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00), C(72), D(34), E(0) #1928162

詳解 (共 2 筆)

#448196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32 條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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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條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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