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蒐集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時,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該 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多久?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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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684), C(32), D(18), E(0) #3116202

詳解 (共 2 筆)

#5920209
通保法第 7 條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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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920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7條: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前項各款通訊之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其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應先經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應即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情形,通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之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其未在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12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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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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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7 條1.為避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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