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之方法,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
為者:
(A)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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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9), B(488), C(565), D(150), E(0) #3116206
統計: A(1009), B(488), C(565), D(150), E(0) #3116206
詳解 (共 3 筆)
#6067319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1.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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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157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33條」
1.第一項規定,使兒童或少年「有對價之性交易或猥褻者」處7年以上,得併科700萬以下
2.第二項規定「意圖盈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下,得併科100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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