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B)考試院院長並為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會議主席
(C)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D)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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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1807), C(505), D(279), E(0) #3255811
統計: A(833), B(1807), C(505), D(279), E(0) #3255811
詳解 (共 8 筆)
#6151496
考試院院長必為考試院會議主席,但不一定是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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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增 第 6 條:II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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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 7 條:
I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II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I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II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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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而言,立法院院長必為立委、監察院院長也必為監委
憲法 第 66 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憲增 第 7 條 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增 第 7 條 第2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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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387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考試院院長不一定是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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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277
(B) 考試院院長並為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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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監察院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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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21
【正確答案】:(B)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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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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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考試院在職權行使上(如考選政策、公務人員任免等事項)是採取合議制,由「考試院會議」作為最高決策機制,與行政院的「首長制」有顯著不同。
(B) 考試院院長並為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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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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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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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不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及《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以及考試委員(目前為 7 至 9 人)。在法律位階上,院長與考試委員是併列的職位,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不是「身兼」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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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權限:院長確實擔任「考試院會議」的主席,但其主要職分是院長,而非以考試委員的身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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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本選項稱院長「並為(兼任)」考試委員,與法律架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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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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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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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是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人事的明確規範,確保人事權經過立法權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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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
(D) 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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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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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考試院與行政、司法、監察各院相同,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擁有向立法院提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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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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