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民眾出示其為不識字之證明者,其指印或十字,與其親自簽名之效力相同
(B)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兩種文字與數字號碼以上表示者,兩者如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當事人之母國文字為準
(C)民眾於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進行交易時,如用印鑑章代簽名者,其用印鑑章之效力大於本人親自簽名
(D)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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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498), C(154), D(1702), E(0) #3255827
統計: A(925), B(498), C(154), D(1702), E(0) #325582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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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3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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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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