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嗣後,甲持 以 10 元硬幣湊滿的 20 萬元向乙為給付。甲的給付行為違反:
(A)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B)私法自治原則
(C)契約自由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1), B(261), C(229), D(1543), E(0) #3255824
統計: A(1301), B(261), C(229), D(1543), E(0) #3255824
詳解 (共 10 筆)
#6155764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
所以說對方可以不接受,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於一個大金額的債務,例如:幾萬元或幾十萬元,一個誠實及信用的清償方式,不應該是全部用一元或五元的方式作為清償,甚至幾百元的債務都應如此,除非雙方講好了,否則是一種刻意整人或讓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還債方式,都用硬幣的方式,不僅重量會很重而且很難清點;再則,債務人通常是基於惡意的主觀心態,更是讓債權人難以接受。此故,債權人得以該種履行義務方式,是違反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收受這種不當給付。
所以說對方可以不接受,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既然債權人得拒絕受領,則債務當然就沒有消滅。
141
0
#6241562
補充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ㅤㅤ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在民法第148條第一項有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要小心,這條所規定的「濫用」主要指權利的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是「損人不利己」、「損人極大、利己極小」的情形都在禁止之列。(來源:南科實中)
ㅤㅤ
37
0
#6370951
【解析】:
事實關鍵:
甲雖依約定「金額」給付 20 萬元,但他選擇用 10 元硬幣湊滿整筆金額,這在常理上會對乙造成極大不便與困擾,顯然與一般交易的誠實與合理期待不符。
各選項解析:
(A)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此原則雖與本案略有關聯,但主要是指行使權利時不當侵害他人(如惡意申請查封),本案更精確是違反交易誠信,不宜選此作答。
(B) 私法自治原則 ❌
私法自治是指私人間得自由訂立契約,這個原則與甲的給付行為無直接衝突。
(C) 契約自由原則 ❌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具體表現,包含是否締約、與誰締約、契約內容等自由。本案是甲履行契約的問題,非契約成立或內容限制問題。
(D) 誠實信用原則 ✅
根據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甲雖「形式上」履行給付義務,但實質上違反誠信原則,給付方式顯然不合理、不當,使乙受困擾,因此違反此一基本原則。
9
0
#6463682
權利濫用:行使權利是以損害他人,或違反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
本題增加清點難度與重量無損害他人、違反公益目的
4
0
#6569379
蠻有趣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