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參加保險 5 年以上者,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下列何者?
(A)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B)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C)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D)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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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38), C(57), D(121), E(0) #159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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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99
B)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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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
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
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
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
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A)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D)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
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C)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
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計算。
二、(B)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
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
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
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
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
;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
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
,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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