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
(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
(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D)動產質權之設定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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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55), C(268), D(70), E(0) #1597437
統計: A(119), B(155), C(268), D(70), E(0) #1597437
詳解 (共 4 筆)
#2861486
民法第761條;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有四種:
一、「現實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例如:甲賣A車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在交付A車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這是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二、「簡易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例如: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很喜歡,於是乙跟甲說想購買A車,甲就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乙)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
三、「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乙想向甲購買A車,但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A車1個星期,以便可以購買新車,甲乙於是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予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
四、「指示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例如:乙想向甲購買A車,但甲已經把A車借給丙,借期已到期,甲乙於是約定,甲將對丙的(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法470條)讓與給乙,由乙直接向丙請求返還,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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