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刑法學說上所謂之「使用竊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具備竊盜之故意
(B)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C)欠缺竊取之行為
(D)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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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863), C(62), D(80), E(0) #1283388

詳解 (共 4 筆)

#1431659
此為刑法   非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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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090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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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594
/雨天取走他人之雨傘而為使用,主張使用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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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532

(A)不具備竊盜之故意(X)
(B)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O)
(C)欠缺竊取之行為(X)
(D)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X)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司法實務上常以有無放回原位、取走之時間或距離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排除物主對該物品的支配關係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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